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104年3月19日本校第19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目的
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提升採購效率,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作業,特定本要點。
二、科研採購原則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三、適用範圍: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事宜,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四、名詞定義
(一)科研採購: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科技部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需辦理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五、相關單位權責
(一)申請單位
1.指接受委託或補助計畫之單位,負責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購案件之作業。
2.採購案件規劃、請購作業、履約管理及協助爭議處理,工程相關採購由總務處營繕組負責。
(二)研究發展處
1.審查採購標的:係本校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計畫案並符合補助、委託目的。
2.是否屬於科研採購計畫疑義之認定。
(三)採購單位:辦理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之比價、議價、招標、開標、決標、訂約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四)保管組:辦理科研採購驗收之會驗及財產之登錄。
(五)電算中心:辦理科研採購網站之架設與維護。
(六)主計室:辦理辦理科研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六、申請及採購作業程序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科研採購採購案件: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直接洽外國廠商採購者亦同。
申請單流程:申請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保管組(財產分類)→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完成請購程序。
請購程序完成,申請單位得於訪價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准之請購單,逕洽廠商採購。
(二)100萬元以上(含本數、全數合計金額及後續擴充)之採購:公開招標,請檢附招標申請書、規格書、底價分析表。
申請書流程: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保管組(財產分類)→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送交事務組或營繕組辦理公開招標程序。
(三)限制性招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方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奉核准後辦理)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者。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1.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並經補助或委託機關納入契約者。
12.配合研究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項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13.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四)採購案件擬變更採購規格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時,申請單位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據以辦理變更規格重新公告或撤回結案(會辦研發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主計室)。
七、招標資訊公開
辦理科研公開招標採購時,應將相關資訊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站平台。公告期間須七個日曆天為原則,得視需要增加公告天數;公告內容有修正時,亦同。
八、詢價及報價
(一)科研採購案件應向一家以上廠商詢價。
(二)詢價或報價應以書面方式辦理。
九、招標文件
(一)採公開招標案件,申請單位應檢附有關文件,如採購申請單、底價分析表、規格書等,採購單位對於請購內容資料不齊,得退還補正。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採購單位續辦採購事宜。
(二)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十、底價訂定
(一)由申請單位依圖說、規範(格)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底價,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訂定底價。
(二)底價應由申請單位或審查小組建議,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
(三)底價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底價訂定之作業流程應予保密,並於決標後解密。
(四)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不訂底價。
十一、審查與評定
(一)採購單位應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二)除採限制性招標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者外,申請單位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進行審查。
(三)前項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
(四)前項之校外專家學者,指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工作之人員。
(五)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六)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七)審查以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以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且經審查小組過半數決定之廠商為優勝廠商。
(八)序位評比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以彙整合計各廠商序位之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九)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就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再行綜合審查,以總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十二、押標金、保證金
本校得規定廠商所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及沒入或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條件。
十三、決標原則
科研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之最合理標為得標廠商。
十四、協商
(一)申請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二)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三)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十五、利益迴避
(一)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前項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申請人、計畫主持人、申請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採購承辦人員及其主管、監辦人員及其主管。
(三)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及得標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四)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委託機關核定解除其限制。
十六、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購案件由申請單位自行驗收並做成書面紀錄,核銷時檢附(壹拾萬元以下免附)。
(二)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驗收程序(需有書面紀錄),由申請單位之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主驗(申請人為單位主管或計畫主人者則由上一級之單位主管主驗),申請單位、保管組會驗、主計室書面監驗,其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得由其協驗。
十七、履約管理
(一)履約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申請單位應履行查驗、驗收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申請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實地查驗、測試、檢驗等方式行之。
十八、使用效益
(一)依本要點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或接管使用單位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二)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九、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有異議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本校採購單位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及申請人應協助採購單位處理異議,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三)本校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四)本校處理前項異議,應先為程序審查,例如廠商異議有無逾越第一項之期間,或不受理之情形,再為實體審查,例如機關有無違反法令、有無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等。
(五)本校應自接收受異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若屬規格事項,由請購單位依前段規定期限及方式逕行處理。
(六)經採購單位會同申請單位判斷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或不予受理但經評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應透過公告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異議事由不影響採購者,不在此限。
(七)開標時遇有異議未完成處理者,應保留開標狀態,俟釐清後再為適法處理。
(八)因科研採購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附則
(一)辦理科研採購,不得意圖分批辦理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採購。
(二)辦理科研採購應依法令辦理核銷。
(三) 辦理科研採購相關資訊,應依相關規定公開揭露。
二十一、施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