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採購原則 | 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
2.科研採購定義 | 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接受科技部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需辦理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 |
3.公開招標 |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4.限制性招標 | 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 |
5.相關單位權責 | 1.申請單位 (1) | 負責辦理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採購案件之作業。 | (2) | 採購案件規劃、請購作業、履約管理及協助爭議處理,工程相關採購由總務處營繕組負責。 |
2.研究發展處 (1) | 審查採購標的是否符合補助、委託目的。 | (2) | 是否屬於科研採購計畫疑義之認定。 |
3.採購單位 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之比價、議價、招標、開標、決標、訂約及爭議處理等事宜。 4.保管組 辦理科研採購驗收之會驗及財產之登錄。 5.電算中心 辦理科研採購網站之架設與維護。 6.主計室 辦理辦理科研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
6.未達一百萬元申請及採購作業程序 | 1.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之科研採購採購案件: 應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直接洽外國廠商採購者亦同。 2.申請單流程: 申請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保管組(財產分類)→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完成請購程序。 3.請購程序完成,申請單位得於訪價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准之請購單,逕洽廠商採購。 |
7.一百萬元以及上(含)申請及採購作業程序 | 1. | 一百萬元以上(含本數、全數合計金額及後續擴充)之採購:公開招標,請檢附招標申請書、規格書、底價分析表。 | 2. | 申請書流程: 請購單位→研發處→總務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保管組(財產分類)→主計室→校長或其授權人→送交事務組或營繕組辦理公開招標程序。 |
|
8.限制性招標 | 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 | 以公開方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 2.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3. |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奉核准後辦理) | 4.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5. |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6. |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7.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8. |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者。 | 9. |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10. |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11. | 補助或委託機關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之採購,或本校投標文件已敘明分包對象並經補助或委託機關納入契約者。 | 12. | 配合研究計畫之需求特性、特殊功能,或其他專業性之財物及勞務項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 13. | 其他敘明不採公告之適當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 |
|
9.採購案件變更 | 採購案件擬變更採購規格內容或撤回採購案件時,申請單位應敘明事由,簽請核可後據以辦理變更規格重新公告或撤回結案(會辦研發處、事務組或營繕組、主計室)。 |
10.招標資訊公開 | 辦理科研公開招標採購時,應將相關資訊公開於本校科研採購資訊網站平台。公告期間須七個日曆天為原則,得視需要增加公告天數;公告內容有修正時,亦同 |
11.詢價及報價 | 1.科研採購案件應向1家以上廠商詢價。 2.詢價或報價應以書面方式辦理。 |
12.招標文件 | 1. | 採公開招標案件,申請單位應檢附有關文件,如採購申請單、底價分析表、規格書等,採購單位對於請購內容資料不齊,得退還補正。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採購單位續辦採購事宜。 | 2. |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
|
13. 底價訂定 | 1. | 由申請單位依圖說、規範(格)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底價,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訂定底價。 | 2. | 底價應由申請單位或審查小組建議,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 | 3. | 底價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底價訂定之作業流程應予保密,並於決標後解密。 | 4.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得不訂底價。 |
|
14.審查與評定 | 1. | 採購單位應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 2. | 除採限制性招標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者外,申請單位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進行審查。 | 3. | 前項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 | 4. | 前項之校外專家學者,指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工作之人員。 | 5. | 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 6. |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且出席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 7. | 審查以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以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且經審查小組過半數決定之廠商為優勝廠商。 | 8. | 序位評比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以彙整合計各廠商序位之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 9. | 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時,就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再行綜合審查,以總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
|
15.押標金、保證金 | 本校得規定廠商所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及沒入或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條件。 |
16.決標原則 | 科研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1. |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 | 未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3. | 以合於招標文件之最合理標為得標廠商。 |
|
17.協商 | 1. | 申請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 2. | 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 3. | 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
|
18.利益迴避 | 1. |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2. | 前項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申請人、計畫主持人、申請單位主管、審查小組成員、採購承辦人員及其主管、監辦人員及其主管。 | 3. | 本校之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及得標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 4. | 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委託機關核定解除其限制。 |
|
19.驗收 | 1. | 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購案件,由申請單位自行驗收並做成書面紀錄,核銷時檢附(壹拾萬元以下免附)。 | 2. | 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驗收程序(需有書面紀錄),由申請單位之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主驗(申請人為單位主管或計畫主人者則由上一級之單位主管主驗),申請單位、保管組會驗、主計室書面監驗,其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設計、監造者,得由其協驗。 |
|
20.履約管理 | 1. | 履約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 2. | 申請單位應履行查驗、驗收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測試、檢驗或驗收,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 3. | 申請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實地查驗、測試、檢驗等方式行之。 |
|
21.使用效益 | 1. | 依本要點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或接管使用單位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 2. |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
22.爭議處理 | 1. | 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有異議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 2. | 本校採購單位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及申請人應協助採購單位處理異議,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 | 3. | 本校與廠商因採購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於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 4. | 本校處理前項異議,應先為程序審查,例如廠商異議有無逾越第一項之期間,或不受理之情形,再為實體審查,例如機關有無違反法令、有無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等。 | 5. | 本校應自接收受異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若屬規格事項,由請購單位依前段規定期限及方式逕行處理。 | 6. | 經採購單位會同申請單位判斷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或不予受理但經評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應透過公告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異議事由不影響採購者,不在此限。 | 7. | 開標時遇有異議未完成處理者,應保留開標狀態,俟釐清後再為適法處理。 | 8. | 因科研採購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23.其他注意事項 | 1. | 辦理科研採購案件之審查,需成立五人以上之審查小組,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 | 2. | 採購金額達政府採購協訂門檻金額(2015-2016年財物類 1824萬元,勞務類1824萬元,工程類2億2810萬元,適用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 |
|